試驗順序:
a 額定工作低溫試驗;
b 低溫貯存試驗;
c 額定工作高溫試驗;
d 高溫貯存試驗;
e 額定工作濕熱試驗;
f 濕熱貯存試驗;
g 振動試驗;
h 碰撞試驗;
i 運輸試驗。
如試驗順序有影響時,由產品標準規定。
設備安裝應滿足的條件:
a 將設備緊固在碰撞臺面上,設備的試驗方向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;
b 裝有不允許振動的指示表頭和玻璃器皿等設備,在碰撞試驗時刻卸下。
引用本標準時應規定的細則如下:
a 初始檢測的項目和要求;
b 試驗方向;
c 最后檢測的項目和要求。
對濕熱試驗箱的要求:
1、在試驗箱的有效工作空間中應裝有溫、濕度傳感器,以用于監控試驗條件;
2、試驗箱的有效工作空間中的溫、濕度應能保持相應的規定值,溫差不超過±2℃;
3、試驗箱內的冷凝水要不斷排出,排出冷凝水在純化處理前,不得在作為濕源的水使用;
4、直接用來產生濕度的水電阻率不小于500Ω·m;
5、應保持試驗箱有效工作空間中各處溫度均勻,并盡可能和控制點的數值一致;
6、試驗設備的特性及電氣負載不應明顯影響試驗箱內條件;
7、試驗箱壁上和頂上的凝水不得滴落到使用樣品上;
8、試驗箱應設有觀察窗及照明裝置。